# 盐城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等罚款案

> 税务行政争议二审行政裁定。企业对"处罚决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服，既存在"先缴税/担保并复议"的前置程序，又超过6个月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判决文书（行政，处罚/滞纳金/复议前置/起诉期限）
- 案件名称：盐城某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等罚款行政二审案
- 案号：(2023)苏09行终237号（一审：(2022)苏0903行初537号）
- 审理法院及层级：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审判程序：二审（行政裁定）
- 裁判日期：2023-04-27
- 当事人及涉税主体：上诉人盐城某某公司；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审第三人
- 涉税案由：城镇土地使用税、罚款、滞纳金、行政复议前置、起诉期限
- 存档日期：2026-08-29

## 一、基本案情

盐城某某公司因被上诉人认定其使用未办理权属转让的土地，被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盐税三稽罚〔2022〕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40,850元及滞纳金88,078.21元，并处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处罚决定书，2022年10月21日提起诉讼。公司主张认定其违法使用土地的主要材料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函，并非执法部门出具，不能作为认定违法行为依据；其与相关单位签署租赁合同，租赁场地与被认定违法使用的土地是否重合未明确区分，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查明事实。被上诉人辩称，公司起诉已超过法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且其诉求实质是对税务征收行为不服，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应先申请复议，未复议直接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 二、争议焦点

①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补缴税款、滞纳金）不服是否须先缴税并申请行政复议；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6个月起诉期限是否已过。

## 三、裁判要旨

①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须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起诉；未申请复议直接起诉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直接起诉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本案上诉人在2022年3月18日收到处罚决定书，至2022年10月21日才起诉，超过6个月起诉期限。

##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五、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十项。

## 六、典型意义

本案叠加呈现税务行政救济的两道程序门槛：对"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这类纳税争议须先缴税/担保并申请复议，对"处罚决定"虽可直接起诉但须在6个月内提出。企业若既未复议又超期起诉，法院将径行驳回。这提示纳税人对涉及税款征收与处罚并存的行政决定，须分辨行为性质、分别计算期限、规范行使救济权。

法智案例链接：https://www.fazhi.law/law-saas/caseDetail/175741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