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某制造厂、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等行政一审案

> 税务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纳税人将"税务处理决定、税收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三项行政行为一并起诉，违反"一行为一诉讼"受理原则，被裁定驳回起诉。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判决文书（行政，税务处理/强制执行/复议）
- 案件名称：沈阳某制造厂、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等行政一审案
- 案号：(2023)辽0112行初37号
- 审理法院及层级：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基层，一审）
- 审判程序：一审（行政裁定）
- 裁判日期：2023-04-17
- 当事人及涉税主体：原告沈阳某制造厂；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涉税案由：虚开发票进项转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税收强制执行、行政复议
- 存档日期：2026-08-29

## 一、基本案情

沈阳某制造厂因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取得的19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证实为虚开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追缴相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随后又被下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扣缴税款523,174.56元。沈阳某制造厂认为该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程序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第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以及沈阳市税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被告辩称，原告请求违反"一行为一诉"的立案原则，且原告未按规定先行申请复议，应驳回起诉。

## 二、争议焦点

纳税人将税务处理决定、税收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三项行为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

## 三、裁判要旨

"一行为一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法院对上述行政行为的审查分别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原告将处理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复议决定在同一案件一并提出，不符合受理原则；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合并起诉，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 四、裁判结果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沈阳某制造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

## 五、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六、典型意义

本案提示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补缴税款）"与"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分属不同行政行为，对应不同法律关系，纳税人对多项行为不服应分别起诉，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这既是法院立案受理的基本规则，也提示纳税人在救济时需区分纳税争议与处罚/强制争议分别主张。

法智案例链接：https://www.fazhi.law/law-saas/caseDetail/1739703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