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等税务行政管理案

> 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税务机关无转移财产迹象仍采取税收保全并强制执行，且追征超过3年/5年追征期，被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确认该不作为行为及复议决定违法。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判决文书（行政，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追征期）
- 案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等税务行政管理案
- 案号：(2022)琼97行终63号（一审：(2021)琼9701行初168号）
- 审理法院及层级：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审判程序：二审（行政判决）
- 裁判日期：2022-04-26
- 当事人及涉税主体：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被上诉人儋州丰福水产品供销有限公司
- 涉税案由：城镇土地使用税追征、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冻结存款）、税收强制执行、行政复议
- 存档日期：2026-08-29

## 一、基本案情

儋州丰福水产品供销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被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缴纳相应税款。多次催缴未果后，那大税务分局作出《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后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缴税款6,234,995.18元、滞纳金6,106,002.17元，合计12,340,997.35元。该公司主张部分土地因客观原因未实际开发使用不应征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儋州税务局）维持原决定，该公司遂提起诉讼。

## 二、争议焦点

①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纳税的期限内未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迹象，能否直接责令提供纳税担保并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②对非因偷税、抗税、骗税的不申报行为，税务机关追征期应否受3年（特殊5年）限制；③超越追征期的定性与复议决定的效力。

## 三、裁判要旨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税务机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并采取冻结存款等税收措施，须以在限期纳税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财产或收入的迹象为前提。本案1号《通知书》和1号《保全决定》既未认定、也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②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国税函〔2009〕326号《批复》，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但又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的，追征期一般为3年，特殊可延长至5年。税务机关对已完税后两个月又追征多年前（最长追征到20年前）税款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③鉴于税收保全措施已执行完毕并解除，且被上诉人已对《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另行起诉，故撤销1号《通知书》、1号《保全决定》已无必要，但应依法确认上述决定及5号《复议决定》违法。

##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确认那大税务分局1号《通知书》、1号《保全决定》及儋州税务局5号《复议决定》违法）。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五、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税函〔2009〕326号《批复》。

## 六、典型意义

本案是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与追征期限制的典型案例。它明确：①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需以"纳税人存在明显转移、隐匿财产迹象"为法定前提，无迹象不得径行采取；②除偷税、抗税、骗税外，不申报导致的欠税追征受3年/5年追征期限制，非经法定情形不得无限期追征；③对已执行完毕的违法保全行为，因无可撤销内容，法院以"确认违法"方式作出判决，兼顾了监督依法行政与权利救济实效。

法智案例链接：https://www.fazhi.law/law-saas/caseDetail/163842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