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堰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某税务局等行政处理二审案

> 税务行政争议二审行政裁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属可诉行政行为，法院纠正一审适用"先缴税后复议"驳回起诉的错误。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判决文书（行政，撤销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复议）
- 案件名称：十堰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理、行政处理二审案
- 案号：(2024)鄂03行终55号（一审：(2023)鄂0302行初147号）
- 审理法院及层级：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审判程序：二审（行政裁定）
- 裁判日期：2024-03-28
- 当事人及涉税主体：上诉人十堰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务局、某某务局稽查局
- 涉税案由：税务处理决定（补缴税款、滞纳金）、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 存档日期：2026-08-29

## 一、基本案情

十堰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因税务问题被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遂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缴纳多项税款及滞纳金。该公司缴纳了税款及部分滞纳金后，多次向某某务局申请减免滞纳金，均未获支持。2023年11月6日，该公司向某某务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被以不符合复议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该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中滞纳金部分，并确认应缴纳税款滞纳金不超过税款本金。其主张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超出本金部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侵害其财产权益。

## 二、争议焦点

①企业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诉讼，法院能否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先缴税后复议"为由驳回起诉；②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 三、裁判要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纳税行为发生争议时，须先履行缴纳税款/提供担保义务后再申请复议，但该规定并不剥夺行政相对人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审法院适用该条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3）鄂0302行初147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五、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不超过税款本金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

## 六、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纳税争议复议前置"的限制范围——复议前置义务系针对纳税实体争议，而非针对程序性"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不服的，可直接诉诸法院，法院应作实体审查，而非一刀切适用"先缴税后复议"驳回起诉。这保障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也对"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这一执法焦点保留了审查空间。

法智案例链接：https://www.fazhi.law/law-saas/caseDetail/178941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