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某、刘某逃税案（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逃税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4日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27日对外发布宣传。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逃税罪论处。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判决文书（刑事）
- 案件名称：郭某、刘某逃税案（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逃税案）
- 案号：未披露（官方发布未披露案号）
- 审理法院及层级：一审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基层）；二审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级）
-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改判
- 裁判日期：二审裁判日期未披露（2025年11月24日发布时已生效；2026年3月27日天津一中院对外发布）
- 当事人及涉税主体：郭某（索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注册）
- 涉税案由：逃税罪（一审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关联案件：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的界限问题（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存档日期：2026-08-29

##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郭某、刘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注册成立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索某公司"），郭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至12月间，郭某、刘某在与四川泸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上述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0份用于抵扣税款，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亿元，税额2300余万元。经查，索某公司2018年度申报销项税额5200余万元，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5025万余元。2022年9月，郭某、刘某分别被抓获归案。一审审理期间，刘某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20万元。

## 二、争议焦点

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定逃税罪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三、裁判要旨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郭某、刘某系以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该行为导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已构成逃税罪。

## 四、判决结果

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审改判：郭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刘某系从犯，以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五、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 六、典型意义

当前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案件多发，定性上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逃税是行为人逃避应纳税义务的行为，危害结果是造成国家应征税款损失；骗税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已收税款。两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差较大。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以逃税论处，符合行为本质属性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防止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有利于涵养国家税源。

官方来源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页：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2251.html
- 天津一中院发布报道（北方网）：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26/03/27/05926620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