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4日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案例3。依法惩处恶意逃避欠缴税款的犯罪行为。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判决文书（刑事）
- 案件名称：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
- 案号：未披露（官方发布未披露案号）
- 审理法院及层级：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基层，一审）
- 审判程序：一审（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未披露（2025年11月24日发布时已生效）
- 当事人及涉税主体：梁某某（仁寿县伟某建材加工厂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 涉税案由：逃避追缴欠税罪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存档日期：2026-08-29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月在四川省仁寿县成立个体工商户仁寿县伟某建材加工厂（下称伟某建材厂），从事砂石收购、加工、出售等业务，于2021年底停止经营。其间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2021年10月，四川省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伟某建材厂经营期间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欠缴应纳税款共计406万余元。2022年2月22日，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伟某建材厂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内补缴上述税款。梁某某到期未缴纳。2022年3月14日，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再次向该厂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3月18日前缴纳上述拖欠税款。

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梁某某于2022年3月至11月间，将伟某建材厂收入资金秘密转给其子梁某，包括通过对公账户8次转账共计372万余元，通过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8次转账共计282万余元，通过个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30次转款共计150万元。梁某某上述行为，致使眉山市税务局无法追缴梁某某经营伟某建材厂期间所欠相应税款。2023年10月9日，梁某某自首，后补缴税款246万元，与税务机关达成清缴欠税协议。

## 二、争议焦点

税务机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向亲属账户转移资金致使税款无法追缴，是否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 三、裁判要旨

被告人梁某某欠缴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补缴税款通知后，通过将账户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方式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40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有能力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人，通过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的，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危害性大，与税法上因客观原因拖欠税款的性质不同，数额达到刑法规定一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判决结果

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五、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欠税追缴规定。

## 六、典型意义

不仅逃税、骗税、暴力抗税等行为直接危害国家税收，纳税人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而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等追缴手段难以奏效，造成无法追缴所欠税款的，也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全社会昭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不同于税法上的拖欠税款，而是刑事犯罪。

官方来源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225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