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某某逃税案（"阴阳合同"逃税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4日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案例2。依法惩治利用"阴阳合同"逃税行为。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判决文书（刑事）
- 案件名称：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某某逃税案（"阴阳合同"逃税案）
- 案号：未披露（官方发布未披露案号）
- 审理法院及层级：一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基层）；二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
-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日期：未披露（2025年11月24日发布时已生效）
- 当事人及涉税主体：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毛某某（项目具体负责人）、周某某（合伙人，已死亡）
- 涉税案由：逃税罪（利用"阴阳合同"、房款入个人账户、拆迁补偿房屋不申报等手段）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存档日期：2026-08-29

##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9日，毛某某与周某某（已死亡）合伙挂靠奎屯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屯百某公司），成立奎屯百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办理税务登记证，在沙湾县从事"林某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2013年2月20日，因政策调整，分公司无法实施项目立项，奎屯百某公司迁入沙湾县并更名为"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百某公司），奎屯百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被注销，2013年12月23日注销税务登记。后"林某苑"项目立项、取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建设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合同签订、销售房屋开具发票等业务均以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名义进行。

2012年至2018年，毛某某与周某某通过挂靠并使用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在沙湾县继续从事"林某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对外销售。其间，通过采取将收取的部分房款打入周某某个人银行卡中隐瞒收入；签订与实际收款金额不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按实际收款金额申报；明知拆迁补偿房屋应视同销售申报，但对未开具发票的拆迁补偿房屋不进行申报的手段，不缴和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3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30.49%。2020年11月30日，新疆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向新疆百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

## 二、争议焦点

签订与实际收款金额不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房款入个人账户、拆迁补偿房屋不申报，是否构成逃税。

## 三、裁判要旨

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税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未按规定补缴税款；被告人毛某某作为项目具体负责人，积极参与上述逃税行为，与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均构成逃税罪。"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财产的行为，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予以规定。以"阴阳合同"实施逃税行为的危害性，不完全在于签订"阴阳合同"行为本身，更在于其背后的目的和造成税收损失的客观结果。

## 四、判决结果

对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毛某某提出上诉，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五、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 六、典型意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相较于其他手段，签订"阴阳合同"逃税往往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更难查处。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这种行为的强烈警示，有利于对类似行为的一般预防。

官方来源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2251.html
